办公家具和设备_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

发布时间:2024-09-21 00:12:48 访问次数:

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,符合简朴实用要求,不得配置豪华家具,不得使用名贵木材。司局级配置的办公桌,价格上限为4500元,处级及以下为3000元;办公椅司局级价格上限为1500元,处级及以下为800元。办公桌椅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。新标准还规定,视办公室使用面积,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,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;视办公室使用面积,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。此外,对办公室书柜、文件柜、更衣柜、保密柜、茶水柜、会议桌椅的配置,新标准也做了详细规定。

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、职能、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,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,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,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。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、家具市场行情确定,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,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,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。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,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。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、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,是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。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,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,原则上不得更新。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功能、属性、材质等方面的规定。

法律依据

《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》

第一条

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,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,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标准。

第二条

中共中央直属机关,国务院各部委、直属机构、直属事业单位、办事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,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(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)配置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适用本标准。

第三条

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,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,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、家具,不含专业类设备、家具。